為了你的OO好處,我要幫你做出XX決定──兒少法與公衛霸權(葉明叡)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新增對於兒童及少年超時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的禁止規定與法則,引起討論,PanSci泛科學亦刊出文章從科學觀點討論此規定之合理性。然而,公民很忙,此次兒少法修法爭議似乎又已淹沒在滾滾社會及政治事件洪流之中。在本文中我嘗試運用此修法爭議,討論深入社會民生各個角落、無所不在的公共衛生霸權,以及假公衛之名所行威權統治的故事。

● 修法內容

先看事實。檢閱新修正通過之兒少法,有關條文見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同條第二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第九十一條則是罰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第二十條規定身分權益:「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接下來,我將一一討論上述條文有問題之處。

● 情有獨鍾

首先,有害兒童及少年的行為樣態如此多種,為何獨獨挑出電子類產品一項加以管制?難道立法者認為使用電子產品的嚴重性,相當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其他各款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使用毒品、管制藥品;看暴力、色情片、遊戲軟體或網站;飆車」等?單就負面健康影響層面而言,使用電子類產品與其他被管制的行為相較顯然有極大落差,若要對此加以管制,除非立法者能夠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否則這種管制可能僅只反應了立法者對於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行為本身」的一種獨特偏見。

第二,若非對於電子類產品的獨特偏見,為何不對其他可能造成與使用電子類產品相同水準的身心健康危害行為加以管制?由於立法院網站上並無公開本次修正之立法理由,我僅能猜測,立法者擔心的是使用電子類產品對於兒少可能產生的視力問題、在幼兒期的語言身心發展問題、社會心理發展問題等。但是,長時間持續閱讀紙本書籍也可能造成近視增加,長時間持續冷漠的親子關係、學校教師威權的施展、升學主義的教育體制也可能造成心理發展問題,在這眾多因素當中,除非立法者可以說出電子類產品的對於兒少身心健康的影響強度、關鍵程度或其他合理理由(可執行性顯然不是個理由,後段討論),否則,為何又只針對電子類產品使用加以管制?

第三,管制的內容本身亦有問題。條文僅訂定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並「致」有害身心健康,並無明確界定何謂「合理時間」,立法院的決議是交由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福部)再議。此等在台灣立法實務上屬常見之立法技術,也就是對於行政機關予以空白授權,法條本身內容僅訂有程序性或原則性的規定,其實質內容卻交由行政機關全權決定。長官們如何訂定合理時間與研究確立使用電子類產品與身心健康之間的因果關係?我不會去期待他們花時間精力做什麼隨機控制試驗或流病的後設分析,實務的方式是找幾個產官學代表,以及若干民間團體代表等,開幾場委員會、幾次討論,便以行政命令方式發布法規施行細則或辦法。當然,現在的行政機關(通常)不會再像過去那樣橫行霸道、完全無視反對聲音(如果有的話表示那真的是涉及極大利益關係,但本案應不屬此類),但若非能夠凝聚有極大的反彈聲浪,對於已經做出的決議行政機關也不會輕易更動。然而,人民的權利就在這樣的過程中一步步地被限縮,更遑論是在任何領域中都沒有代表的兒童及少年!(我個人傾向不將兒童福利聯盟這類團體視為真正能夠代表兒少,或許部分,總之這是另外議題,本文不處理)

最後,就可執行性而言,實務上怎可能想像國家或代表國家行使公務的公務員或受委託人,去介入幾乎快要屬於單純私領域的電子類產品使用行為?去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去監管父母或照顧人有無監管兒少的持續使用時間?甚而作為處以罰緩或終止收養關係的判準?例如,想像在法院中如何提供具體事證證明,某甲少年持續長時間使用電子類產品,而其母某乙未盡照顧義務適時阻止之,而違反兒少法第四十三條且情節重大,足以處以罰緩?

或許有人會爭論,此條文本來就是宣示性質大於實質意義,表示國家對於此問題的重視,縱使行政實務上做不到,還是有其立法正當性,畢竟其出發點是為了兒少的健康著想嘛!「立法精神比開罰重要!」我的回應是,政策問題的界定是政治的,此法條運用了醫學與社會心理專業知識,將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的行為包裝為公共衛生的問題,然而經過本文的檢驗,發現實際上是立法者對於兒少的特定行為的偏見、厭惡、甚或恐懼心理,若國家僅只是以此為由對人民的自由進行管制,顯然不是一個合理可接受的立法理由。

● 健康第一

誠然,我們不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衛生主管機關本於職權積極促進兒少身心健康亦應予以支持,然而遇有此等限制人民權利的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或是倫理學上稱為家父長式主義(paternalism)的政策,也就是「為了你的OO好處,我要幫你做出XX決定」句型(為了兒少的身心健康,我要管制你的電子產品使用行為),我建議諸位要特別小心隱藏在其中價值取向與立場預設,在本案中,即可能預設了使用電子產品的劣等性、以及追求身心健康的優先性。同樣句型,也可用來檢視其他衛生政策,如母乳哺育政策、吸菸相關政策(圖文警示及有碼卡通)、肥胖與垃圾食物政策(國民營養法準備好了!)等等。

對於一個衛生政策而言,公共衛生的理由,難道就一定是優先於其他所有價值的選項嗎?這個價值預設即是我說的「公共衛生霸權」。當然說要健康,沒有人會反對,但用什麼方法達成健康?用管制的、或是用促進的?基於什麼理由或原則,在健康與其他價值發生衝突時,健康取得優先性?這些是應該可以且需要公開討論的部分。更進一步,對於所有公共政策或政府施政而言,用公共衛生作為管制與介入理由,在現代社會確實顯得相對具有正當性,也容易使人降低對於政府濫權的戒心,「為了小孩健康,家長大多舉雙手贊成」,但也是在這樣的宣稱之下,政府或特定立法者能夠藉由將各個社會民生領域醫療化(medicalization)或公共衛生化(public healthification),化約為健康問題加以介入,輕易地以專業權力滿足正當性要求,蒙混通過公民的公開監督檢驗。這就是不對等權力的施展,更危險者,即是威權統治滋長、民主政治衰退之處。


本文原刊於獨立評論@天下,網址: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432

圖片取自:Photo credit: flickr@Petras Gagilas, 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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